2013年度 陳治宇老師的法緒課本2-377
98年警特三等法緒
1.非醫師的甲唆使醫師乙洩漏其病患丙之病歷資料,
乙在未經丙之同意且無任何正當裡由下,將丙的病例予以洩漏。
甲與乙有何刑責?
(A)甲與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幫助犯
(C)甲成立洩漏業務密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正犯
(D)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正犯
答案:(C)
可是...囧
依照刑法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
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甲唆使乙洩漏 不算共同正犯嗎~~?比照一下另一題
95年普考
2.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
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侵犯罪的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普通侵占罪的正犯
(C)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答案:(D)
這題變成共同正犯了! 但是我實在看不出來兩題題目的差別 ...Orz
敘述都是有一個人教唆另一個有特別身分的人去從事違法行為
那不是應該都適用刑法31條嗎? 謝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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