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一題身分犯的問題 - 考試William · 2013-01-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A是公務員 B是他朋友 A利用職務上的職權 教唆B去騙C的錢 這樣子A是犯教唆詐欺 然後有134條加重 B只是單純的詐欺罪 這樣子會用到31條第二項嗎? 感謝 -- 考試All CommentsGeorge2013-01-14有雙重教唆故意 有教唆 從被教唆者之罪利用職權完成犯罪 有加重Aaliyah2013-01-1931II是不純正身分犯的規定Zanna2013-01-19這樣需要去寫出31條第二項嗎?Agnes2013-01-24不用Iris2013-01-26應該這樣想 B是正犯A是共犯 A從屬於B之罪 但A為公務員所以A要以134不純正瀆職罪加重其刑Agnes2013-01-29B僅成立自己的罪名 與共犯身分加重事由無涉所以B的部分根本沒有討論31條的餘地Related Posts電子學FET小訊號怎麼辦 我開始怠惰了...經濟學兼職考生如何使用函授教材!?兼職考生的工作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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