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單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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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開立三聯單的問題吵得很兇

小弟翻了一下規定

找到以下幾個:

1.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

「民眾報案不論案情巨細及當事人之身分,均應態度誠懇、熱心受理、立即反應,經調查

確認案情屬實後,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汽、機車案件仍使用四聯單)。」


2.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9點第2項:

「受理單位於認定案情屬實後,由備勤或實際處理人員開立三聯單。」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交字第 12 號判決

「......前述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因警察長期輔助刑事偵查,應認

該作業要點已有行政自我拘束之適用,而發生外部化之效力。」

https://reurl.cc/VXen0R


到這邊有個問題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有三個要件

(1)須有行政慣例之存在
(2)行政慣本身須合法
(3)須行政機關有決定餘地(有裁量的權限)

但不管是第一或第二個規定 都是確認案情屬實後「應」開立三聯單

警察並無裁量權限 為何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適用呢?

希望有大大能解惑 感謝

(看判決最後 還有提到以保護規範理論來認定警察無不作為空間

感覺也可以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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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11-04
他的意思應該是:作業要點原本只有內部效力,因為行政自我
拘束原則才有外部效力
Susan avatarSusan2020-11-09
我這樣解釋好了
假設一個法規給予機關權限執行範圍是1-100
透過長年的合法慣例不斷執行
最後機關在這法規執行會被拘束在43的位置
倘若法規沒給機關權限執行範圍 而是明文寫必須在43這個位
置必定發動
那麼長年執行下的結果也是只會在43這個位置執行
其結果跟前者自我拘束原則產生結果相同
Irma avatarIrma2020-11-11
然後透過不斷執行無裁量權限的法規產生的慣例依然是合法的
慣例 還是會產生對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