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ntE8hfd.jpg
如圖所示,它所說的受胎在結婚前,而於結婚之後始出生之子女,無法依照第1063第一項而
受婚生之推定,前述所言受胎的定義指的是胎兒在出生當天回溯第ㄧ百八十ㄧ日起至第三百
零二止,那我想請問這邊所說無法適用的原因是不是因為已經超出受胎時間範圍結婚所以產
生這項說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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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婚生之推定,前述所言受胎的定義指的是胎兒在出生當天回溯第ㄧ百八十ㄧ日起至第三百
零二止,那我想請問這邊所說無法適用的原因是不是因為已經超出受胎時間範圍結婚所以產
生這項說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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