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管理問題一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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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
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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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m avatarTom2021-03-25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
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Edith avatarEdith2021-03-29
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21-03-30
同一樓
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1-04-02
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Hazel avatarHazel2021-04-06
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Sarah avatarSarah2021-04-07
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Oscar avatarOscar2021-04-12
感覺題目給條件不夠多? 剛剛打草稿架構整個開花...
Freda avatarFreda2021-04-14
有委任關係存在,顯非無因管理,自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
用0.0..
Lauren avatarLauren2021-04-17
就算是乙借甲名登記不動產,也是乙主張甲是不法管理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4-19
樓上,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唷,不能混為一談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4-20
民法177第二項適用的前提就是無因管理,你要把書多瞭解一下
,借名契約可以用是因為有學說認為出名人管理借名人之不動
產應為無因管理,因此借名人被出名人幹走房子可適用民法17
7第二項,但實務上不常用,直接法院決定誰有所有權就好惹0
.0..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4-24
177二項叫做不真正無因管理,跟無因管理根本無關好嗎,
一個是為他人一個是為自己,兄弟你最好換本書看
Jack avatarJack2021-04-28
不法管理以無因管理為前提? 他只是效果準用不適法無因
管理好嗎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4-30
這兩者差別狗一下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