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未遂之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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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不能未遂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97年台上351號中提到具體危險說有舉一個例子:

「行為人自信有超能力,持其明知無殺傷力,但外觀完好,
足使一般人均誤認有殺傷力之手槍殺人」

雖然他是假槍,但客觀第三人也難以辨別,會認為足以構成具體危險
所以不成立不能未遂 (??)

我想請問,以此例而言,用「重大無知說」該怎麼解呢?
「自信有超能力可以用假槍殺人」,感覺就是重大無知耶,
這樣不是就跟具體危險說的結論不同了嗎?

我是刑法新手,麻煩各位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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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wig avatarHedwig2015-12-27
26條之危險包含對於公共秩序的危險吧(客觀上足以使
社會大眾不安)
Gary avatarGary2016-01-01
我目前學到的重大無知說判斷方式是:行為人與一般人認知
的因果律有沒有重大差別, 本題有, 所以是不能未遂(?!)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1-05
重點在於「客觀第三人看起來是真槍」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1-10
喔...你是要問重大無知跟具體危險的差別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01-12
實務採具體危險說,通說採重大無知說,實務和通說的結果不
一定會相同,而考試時,許前大法官有提到寫實務至少會有基
本分,不過是10年前的法學雜誌了…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1-14
李允程老師是說以重大無知說包攝 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有超能
Leila avatarLeila2016-01-16
其是基於一個完全偏離一般公認之因果關聯的想像 乃不能未遂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6-01-20
實務和通說最常見的衝突就是185-4…其他像31I討論身分犯的
間接正犯,實務通說的結論也是不同。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1-23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6-01-25
考試時,具體危險說比較有"操弄"空間,可以跟重大無知
說作出相同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