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會郝強老師課本CH12所得稅會計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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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公司於民國89年7月1日以現金1,000,000購入機器一部,估計耐用年限8年,

殘值100,000,採定額遞減法提列折舊(折舊率25%)。

假設台北公司89年底估計應付所得稅為300,000(於90年5月申報繳稅),90年為320,000;

台北公司因購置該機器,取得所得稅抵減200,000,其中150,000抵減89年應付所得稅,

另50,000抵減90年應付所得稅。試作:

(1)89年底及90年底提列折舊之分錄。

(2)89年底及90年底認列所得稅之相關分錄(該公司採遞延法認列所得稅抵減,

不必考慮其他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想請問(2)解答中DTC是按郝老師上課中所提之"折舊比例"

200,000*(125,000/900,000)=27,778,

但為何DTC計算不是按照也是利用定率遞減法將89年之DTC算出:

200,000*0.25*1/2=25,000以回復真實折舊費用?

這問題困擾我好久,謝謝高手解答我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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