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薪資和營所稅問題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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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預計要自明年1/1起調整考勤計算期間

(考勤結算指的是請假、加班..等額外影響薪資的部份,非本薪部份)

1.薪資計算基準:當月1日~當月底
2.考勤計算基準:原當月1日~當月底,調整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

舉例:1/26的加班費用,會於2月薪資發放; 1/26的事假扣款,會於2月薪資扣除

我們公司財務堅決反對

說和稅法有關我們這樣做會違法

我們認為:稅法是規定當月發薪的一定要認列為當月,且薪資在民法和勞基法是可以協商
沒有規定一定要是當月一日到當月底

我們配合的會計師有A、B兩家

A回覆如下:
會計處理強調權發生,當月認列的費用就是人工實際投入勞務的發生
(員工工作結束下班,權責發生已確立,就認列於當下)
這和生產製程結算成本的觀念是相同的(原料投入是生產日、不是購買日、也不是付款日)
結論與建議:不論是大型產業或中小企業的會計處理原則是相同的
如有差異只是上述所謂重大性標準不同(公司裁量權)
而公司的「工資的計算」又「工資的發放」可以法令及公司自理規範
所以是否改變作法就由貴公司自行決定


B直接來公司
直說他待過上市櫃公司也沒有這樣的考勤計算方式
說這是違反稅法 會被營所稅踢除
公司會冒極大的風險
沒聽過有人這樣做的
還說之前有案例這樣違法 (你不是說你沒聽過嗎....)


後來我亦透過朋友請教勤業眾信的會計師認為無違法問題

和詢問各大中小公司任職的朋友 皆有此例

我想請教各位

確實稅法上有什麼疑慮嗎

或是其他方面有疑慮嗎???

我可以去電國稅局問 但是我還真不知道我要問什麼

能不能給個方向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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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8-11-24
用應計基礎阿?而且有張叫薪資調節表
David avatarDavid2018-11-26
可以請教稅法哪邊說不行嗎?
Quanna avatarQuanna2018-11-29
沒違法啊,會計就做期末估計變動就好(加班費26以後
到12月底),人資就做他的薪酬計算,怎麼活用規定是
看人的腦袋,切勿被制式化的綁死應變的能力
Andy avatarAndy2018-12-02
沒違法 以前待的公司是上市公司 就這樣做了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12-05
絕對沒有違法,是你們公司會計想好做事所以不要啦XD
Olga avatarOlga2018-12-09
可能財務誤會你的意思了,以為你要把記帳方式改為現
金基礎(即付現才算發生費用),雖然這樣做可以透過薪
資調節表調回應該有的費用,報稅時不會有什麼問題,
但是處理過程真的很麻煩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8-12-13
如果採應計基礎是覺得沒有違反稅法啦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8-12-15
半瓶水響叮噹。 應計基礎、會調節就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