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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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1.類推425-1
2.類推426-1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貸契約繼續存
在)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1.得否類推425
2.得否類推425-1
3.得否類推426-1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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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20-09-14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0-09-17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個人見解
Doris avatarDoris2020-09-17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Eden avatarEden2020-09-18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Zanna avatarZanna2020-09-21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Ida avatarIda2020-09-21
推425的問題
Elma avatarElma2020-09-25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David avatarDavid2020-09-27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Zora avatarZora2020-09-29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Joseph avatarJoseph2020-09-30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Jacky avatarJacky2020-10-01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Zora avatarZora2020-10-05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Jacky avatarJacky2020-10-06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Lucy avatarLucy2020-10-07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0-10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0-12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Hedwig avatarHedwig2020-10-16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10-18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0-20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0-21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Kumar avatarKumar2020-10-26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Madame avatarMadame2020-10-27
我覺得還是有關425
Mia avatarMia2020-10-29
土地所有人跟借用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然後土地所
有權人移轉土地所有權給第三人,則借用人可否類推42
5對第三人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繼續存在
Olga avatarOlga2020-10-30
我有回文~~
Sandy avatarSandy2020-11-03
回第二篇比較有命中你的問題點,即"類推適用"的原則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11-05
425不行,因為立法的規範目的不同~
Lucy avatarLucy2020-11-07
很好奇,若寫425的話,那第2項期限限制,照寫嗎?
Lucy avatarLucy2020-11-10
你仔細看 其實主張誠信原則就是否定物權化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11-12
只是講得比較委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