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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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家 ,
保險53條1項 ,我有點看不明白 …
法條說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就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
可是如果已經給付保險金 ,
保險人不是已經取得被保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而不需要再“代位”嗎?

我看書裡說保險代位本質跟民法代位不同 ,
另外在劉宗榮老師書裡看到
「保險人所行使者是自己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非代理被保險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不瞭解的是若被保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已經法定移轉給保險人 ,怎麼還是“代位”呢?
難道保險人是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主張給付損害賠償給被保險人或由保險人代為收領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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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14-05-18
你說的是法定移轉主義,他說的代位是說明他的效果
Tom avatarTom2014-05-22
即保險人付保險金後,可以因法定移轉得到被保險人的損賠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5-23
所以就行使其權利,類似代位,這樣應該比較好懂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5-26
法定:指得是法律規定一旦保險人賠了,保險人就有代位權,
而民法的代位權指得是他人怠於實現權利,而你去代他人請求
權利,滿足自己債權。
《1》是法律規定有代位權。《2》你比許要自己去爭取請求
滿足自己權利。
這是我的了解,有錯請幫我
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