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48條[共保條款],保險人得依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由要保人自行負擔
由危險而生損失。
目的:使要保人自行負擔部分損失,以提高要保人對保險標的之注意及管理,並降低道
德風險。與一般保險(無共保)的差異,在於限制保險價額的最高額度。
採共保條款下的理賠計算:
保險金額
------------------------------ X 損失金額
保險價額*共保百分比
BUT!!在不足額保險(一部保險)情況下,會出現矛盾的情形?!
簡單假設下列數據:
1.保險金額50萬
2.保險價額100萬
3.損失金額30萬
4.共保百分比60%
按一般理賠公式,理賠金額為(50/100)*30=15萬
若加入共保條款,理賠金額卻變成(50/100*0.6)*30=25萬
為什麼加入共保條款後,保險人反而賠得更多了?
降共保條款的目的"提高要保人對保險標的之注意及管理",不就反而無法達成嗎?
感謝各位大大了P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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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入歧途ing,誠心發問,請客官鞭小力點啊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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