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 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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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iko (aniko)》之銘言:
: 我看東展的書
: 其中提到信託法第四條規定
: 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
: 不得對抗第三人
: ^^^^^^^^^^^^^^
: 這指的是什麼意思?我一直很疑惑
: 但沒有看到相關的解釋(可能是我還沒看到拉^^")

商事法:

『不得對抗第三人』,其意義是指所有第三人皆不可對抗,包括善意及惡意之第三人皆不

得對抗。其立法目的,並非欲保護惡意之第三人,而係該應登記事項,法律賦予其極大之

公信力,並嚴格課予應登記者之登記義務。況善意與惡意第三人,在實務舉證上有相當之

難度,民法係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為主,而商事法因涉及商業上主管機關管理之便利,且該

登記事項有公信力,可以杜絕不必要之糾紛。故法律上若以『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用語,

表示其除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外,亦不可對抗惡意第三人。

東展: 第四章 有價證券

二、有價證券之公示登記
(二)效力:

......這只是一種對抗效力,而不是信託成立之要件,例如:以公司債為信託者,若

未依規定於公司債上載名為信託財產,並不影響信託關係之成立,只是不能以信託

財產對抗第三人而已,這點必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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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avatarJoe2007-03-23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