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契約之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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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各位神人們
小弟最近在做題目時,有個疑問
以下是大略題目

甲向他人購買A屋,然其為隱匿財產,跟乙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以乙之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因欠錢,變將A屋出賣與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問甲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我想問的是,如果本題是採「有權處分說」的話,那麼甲還可以像乙主張民法179及184嗎?
也就是說照此說乙係A屋所有權人,他出賣自己的房屋應該是「由法律上原因」而且不構成侵權行為?

一點問題,小弟愚昧,有請高人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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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19-02-15
這個問題的盲點在於你把「有權處分」跟「所有權人」畫上
等號了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9-02-16
可以去看王千維老師的文章 他以「真正所有人」區分返
還標的
Gary avatarGary2019-02-20
借名登記契約類推委任,此時借名人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
A屋,但因出名人出售並移轉登記A屋屬有權處分(最高106y
3th會議)而已給付不能,故借名人僅能依226或179請求,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2-20
以上是個人想法。
Jacob avatarJacob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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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 avatarIda2019-02-27
丙知情, 仍有保護之必要?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3-03
可以參考林誠二老師的《借名登記財產之請求返還方式》
Doris avatarDoris2019-03-05
回原PO,現今實務漸認為登記名義人才是所有權人,僅因內
部關係使所有權能受到限制,借名人僅得於終止契約後本於
返還借名登記物之債權請求移轉等疾病,但在登記手續完成
前仍非所有權人,故儘管借名人是實際上管理使用收益,仍
不得主張其有所有權,又184I前段不保護債權,但或許可以
考慮同項後段,討論看看。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3-08
補上見解字號:最高102台上1164決
Oliver avatarOliver2019-03-11
早上講的不是很清楚 我認為所有權還是甲的跟乙有權處分是
兩回事(不一定要是所有權人才能有權處分)所以雖然乙有權
處分但甲的所有權還是受有損害可以主張184(不負責任推測
歡迎推翻)
Eartha avatarEartha2019-03-14
但如果認為所有權人是乙 就像樓上g大說的 可以主張184I後
或者至少還能主張契約責任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3-18
好大我了解了 真的非常感謝各位!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3-23
實務見解 出名人為有權處分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且此類
風險應由借名人承擔,即內部契約關係類似委任
Ivy avatarIvy2019-03-26
我覺得你「法律上原因」那裡應該是有點搞混了 這邊
討論不當得利是因為借名人終止契約後所生之給付型
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