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各位神人們
小弟最近在做題目時,有個疑問
以下是大略題目
甲向他人購買A屋,然其為隱匿財產,跟乙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以乙之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因欠錢,變將A屋出賣與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問甲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我想問的是,如果本題是採「有權處分說」的話,那麼甲還可以像乙主張民法179及184嗎?
也就是說照此說乙係A屋所有權人,他出賣自己的房屋應該是「由法律上原因」而且不構成侵權行為?
一點問題,小弟愚昧,有請高人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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