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
發票......
第23條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
登入帳簿。
假設台中分公司沒有會計人員 日常交易帳單由廠商送至台中分公司
經由相關人員確認帳單資訊後 以影本scan & email 至台北總公司會計『製作』傳票
因此『台北總公司傳票後附憑證皆為影本 正本留存於台中分公司』 此法是否可行?
依據前揭第23條條文,表明係根據原始憑證『編製』傳票
並無規範傳票、憑證需放置一處 且的確根據原始憑證正確資訊編製傳票
僅係以影本方式取得該資訊
另憑證僅需依同法第27條保存五年即可 亦無規定需與傳票放置一處
請問此案是否可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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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
發票......
第23條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
登入帳簿。
假設台中分公司沒有會計人員 日常交易帳單由廠商送至台中分公司
經由相關人員確認帳單資訊後 以影本scan & email 至台北總公司會計『製作』傳票
因此『台北總公司傳票後附憑證皆為影本 正本留存於台中分公司』 此法是否可行?
依據前揭第23條條文,表明係根據原始憑證『編製』傳票
並無規範傳票、憑證需放置一處 且的確根據原始憑證正確資訊編製傳票
僅係以影本方式取得該資訊
另憑證僅需依同法第27條保存五年即可 亦無規定需與傳票放置一處
請問此案是否可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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