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財會債務重整十三號公報是否有修過?
因為上面好像找不到
當發生債權重整時,債權人「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需後續利息收入」的觀念
因為高點的書上面,對債務修改後債權人的利息收入為
利息收入=應收整理債權期初餘額*原始有效利率
分錄:
借:現金
應收整理債權
貸:利息收入
原題為
明華公司積欠台北銀行6,000,000之票據一張,雙方於X5年12月31日達成協議如下
1.本金將為5,000,000
2.免除積欠利息 $1,440,000
3.將原到期日X5年12月31日延到X7年12月31日給付
4.利率由原本12%→8%
並約定於X6年12月31日及X7年12月31日給付
若明華公司依約如期給付利息,則依據我國財會準則公報
台北銀行於X7年度應認列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答案為$0
詳解就是開頭那句:依我國公報,此題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後續利息收入。
這是以前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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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面好像找不到
當發生債權重整時,債權人「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需後續利息收入」的觀念
因為高點的書上面,對債務修改後債權人的利息收入為
利息收入=應收整理債權期初餘額*原始有效利率
分錄:
借:現金
應收整理債權
貸:利息收入
原題為
明華公司積欠台北銀行6,000,000之票據一張,雙方於X5年12月31日達成協議如下
1.本金將為5,000,000
2.免除積欠利息 $1,440,000
3.將原到期日X5年12月31日延到X7年12月31日給付
4.利率由原本12%→8%
並約定於X6年12月31日及X7年12月31日給付
若明華公司依約如期給付利息,則依據我國財會準則公報
台北銀行於X7年度應認列之利息收入為多少?
答案為$0
詳解就是開頭那句:依我國公報,此題產生債務整理損失,故無後續利息收入。
這是以前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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