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題行政法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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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有兩題問題想問,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第一題是98年稅務三等:

甲警員駕駛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所有之公務車值勤,
途中遇到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正在廢氣排放檢查,
甲駕駛之警車經環保稽查員乙查驗後發現廢氣排放不合格,
乙即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作出罰鍰之行政處分,
試問: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若對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罰鍰處分不服,
應如何進行行政救濟?

這題老師給的解題方向是行政機關是否有爭訟當事人的能力,
但,同一公法人所屬機關不是不能相互處罰嗎?
為什麼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可以處罰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呢?



第二題是有關前不久的大巨蛋事件,
我想請問為什麼是假處分,
而不是撤銷訴願/訴訟+停止執行呢?
我在版上找過先前的討論,
也聽過林清老師的說法,
但我還不懂。
我把老師的說法和我的想法整理如下:

1.老師的說法:
BOT是雙階理論,
所以現在臺北市政府和遠雄的爭議是私法契約,
勒令停工是另外一個行政處分。
遠雄的工程原本就在施工中,
比起停止執行,遠雄更想繼續動工,
所以提假處分。

2.我的想法:
勒令停工是不利的行政處分,
所以應該是撤銷訴訟+停止執行,
因為假處分適用的訴訟類型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之訴、確認訴訟。



以上,
感謝大家的回答!
祝福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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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5-06-30
關於第二題,下列連結講得詳細的,可參酌:)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7-07
同一公法人主體不能互罰是學說說法 實際法規好像沒有這樣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