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請問大家
任用法第18條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若當事人是自願降調,仍受此規定限制嗎?
(2)還有 想請問一題考古題
某簡任第十四職等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機關首長認其不適任原職務,
遂將其調任為該部簡任第十二職等職務。請問此項調任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上
有何限制?
以下是我的看法不知道對不對
若當事人為自願降調 則可調任該部簡任12職等職務
若當事人非自願降調 只能調任低一職等職務 但因其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可報請該部之主管院 經核准 即可調任該部簡任12職等職務
麻煩大家解惑 任用法第18條實在是有點難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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