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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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請問有人知道上敘法條內,公務人員加班可以用獎勵補償,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因為只用行政獎勵對基層公務員不就變成變相剝削,尤其是只基層考試過的人員,不就做到死。
有無法律高手能解決

實務上給能獎勵,就不能補修也不給加班費,通常加班費用行政命令限制給幾小時或最多給多少錢
例如一般公務員上限30小時,警察上限17000元1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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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5-20
板大您好,因為這是特別法所明文規定的內容,就算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還是得優先適用特別法。板大所說的獎勵應該是考績吧?
其實在公務員之間超時加班用補假或獎勵來補償早就不是什麼秘密了,而且在合理範圍內很難論該管機關違法,除非板大認為補償措施與超時工作行為顯失公平,才能尋求法律救濟。
板大一定要先跟服務機關溝通,看有無除行政獎勵以外的補償方式,如果服務機關不理你或是你不滿意服務機關的答覆,才是依法提出申訴書,而服務機關才去就申訴內容作處理,如果不服處分或申訴後期間超過而根本沒做出處分,才得向保訓會救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