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一般都是以公務員是否有具體審查義務來判斷是否成立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請問一下,我看撲馬的書前後兩題有點搞不清楚
103年司特三等
刑分607頁
甲發生車禍肇事撞a,製作筆錄時乙自承是撞傷a的嫌犯並說明車禍狀況
這邊撲馬認為不會成立214
如今採實務看法,認為警察還有調查義務,還可以理解
另外一題93年行政警察
公司收帳員甲替公司收取一筆賬款後,私自花用,嗣後還到警局向警察謊報被搶走
這裡撲馬寫會成立214,請問一下如果按照實務看法是不是認為應該不會成立214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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