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法條原文:
公 173 I: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所謂"已發行股份總數"
計算時是否要包含特別股呢??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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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173 I: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會。」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
所謂"已發行股份總數"
計算時是否要包含特別股呢??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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