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中央政府決算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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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26》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決算法§27》

Ⅰ立法院對審核報告中有關預算之執行、政策之實施及特

別事件之審核、救濟等事項,予以審議。

Ⅱ立法院審議時,審計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

編造決算之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

提供資料。

《決算法§28》

Ⅰ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

視同審議通過。

Ⅱ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

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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