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屬地主義還有一個地方不是很明白,需要大家的回答!!
1.丙是英國人,未婚,在台北市的醫院生了一名男嬰---不可取得我國國籍
2.桃園機場旁發現黑色膚色甫出生棄嬰,經查其生父母不明所以送交孤兒院--可取得我國
國籍
我國是屬地主義,但是如果在我國產下嬰兒,知道父母(別的國籍)其中一人,
就不可取得我國國籍,但是若生父母不明的話,就可以取得我國國籍,這樣子
的解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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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是英國人,未婚,在台北市的醫院生了一名男嬰---不可取得我國國籍
2.桃園機場旁發現黑色膚色甫出生棄嬰,經查其生父母不明所以送交孤兒院--可取得我國
國籍
我國是屬地主義,但是如果在我國產下嬰兒,知道父母(別的國籍)其中一人,
就不可取得我國國籍,但是若生父母不明的話,就可以取得我國國籍,這樣子
的解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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