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實務上採肯定說,只要有預見可能性
將適用所有共同正犯。
但依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所述:
加重結果是否及於共同正犯之他人
應就個別成員審查,是否為加重結果負責。
這不是有明顯的矛盾嗎?
請問各位前輩,如果考出類似題目,實務的依據該如何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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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採肯定說,只要有預見可能性
將適用所有共同正犯。
但依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所述:
加重結果是否及於共同正犯之他人
應就個別成員審查,是否為加重結果負責。
這不是有明顯的矛盾嗎?
請問各位前輩,如果考出類似題目,實務的依據該如何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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