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訴訟之當事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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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97成大>

簡化問題如下:

甲1提出協議分割共有物,但遭甲2~甲4反對,甲1遂列甲2~甲4為被告訴請裁判分割。

訴訟進行中,甲3改口表示願意分割共有物並依照甲1之方案分割,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薏偉的民訴擬答是寫說,受訴法院應該闡明甲1為當事人變更,將甲3改列為共同原告。

不過我記得喬律師寫說,共有物分割訴訟是形式形成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重點是把

所有共有人都列上去,誰是原告誰是被告不重要,所以不需要將甲4改列為原告。


覺得困惑所以來請教版友的意見,先謝謝回答,祝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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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05-25
我試著try一下喔 我還沒有成功解題的經驗 有錯請批!
Emily avatarEmily2016-05-30
甲2~4為共同訴訟人間,自有56條之適用。
甲3表示願依甲1方案分割,無從判斷為有利不利之中性行為
Donna avatarDonna2016-06-02
這題的共有物分割之訴,是各共有人之間『內部』關係發生
問題,喬律師在書上寫,如果是內部關係發生爭執只要就將
有爭執之人列為被告,從本題來看,甲3原本有爭執,後來
又不爭執,因此甲3得不列為被告,但是否需將丙變更為原
告,這裡我覺得薏偉之所以寫應把甲3變更為原告,主要是
因為訴訟經濟的考量,避免因沒將丙列為原告,以致丙日後
另行起訴。
James avatarJames2016-06-07
哈哈 果然錯惹...爭點不是中性行為阿 ><""
Kelly avatarKelly2016-06-09
簡而言之薏偉這樣解是從邱老師最注重的訴訟經濟與紛爭解
決一次性去著手,喬律師是就共同訴訟間各當事人的關係去
討論。
Kumar avatarKumar2016-06-12
前面我錯得太離譜了 >< 固必本質是非訟事件。
Linda avatarLinda2016-06-16
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方法為必要
Una avatarUna2016-06-21
即便有所主張,當事人之聲明不拘束法院,法院得依職權裁
Agatha avatarAgatha2016-06-24
↑試題解析給的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6-06-25
就實務工作經驗,無需改列原告
Freda avatarFreda2016-06-30
如果甲2甲3甲4後來都同意甲1方案,都改列原告會非常有趣
Isla avatarIsla2016-07-01
樓上的情況,到最後應該會變成訴訟上合解吧~
Steve avatarSteve2016-07-01
甲3列被告而沒變更為原告,為何就會有另訴的問題呢?
George avatarGeorge2016-07-04
謝謝大家的回答,有個疑問是,形式形成訴訟是法院職
權判斷,就算甲3同意甲1的分割方法,可是最後還是要
看法官怎麼想,對立訟爭性並不明顯,此時有改列的必
要嗎?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6-07-08
回lawguitar,我在推文中是用『避免』並不是說一定哦!把
他列為共同原告只是避免日後另訴。
Belly avatarBelly2016-07-12
列被告或原告都一樣受既判力所及,在避免另訴方面並無
差別。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7-14
所以試題解析給的答案 前提就是不必改列原告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07-18
我覺得,因為現在題目在討論的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也就是共
同訴訟中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薏偉把甲3列為共同原告
,除了訴訟經濟的考量外,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應該是當事人
適格(吧?)因為在固有必要的訴訟型態當中,一定要全體當
事人參加訴訟,才會符合當事人適格這個要件,所以必須在
甲3共同參加訴訟後,才為判決效力所及,換言之甲3沒參加
Steve avatarSteve2016-07-23
訴訟的話,那不就代表根本不符合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更惶
論判決效力會及於他,而且這裡並沒有產生訴訟擔當的情形
,自然也就不會有law大所說的民訴第401條第2項的情形發
生。
Donna avatarDonna2016-07-26
別誤會,我從來不認為這邊有訴訟擔當的問題。
甲3根本不需要參加訴訟,因為他已經是當事人(被告)了
Faithe avatarFaithe2016-07-26
作為原告或被告,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依據,都一定會受
Rae avatarRae2016-07-27
判決效力所及;完全沒有為了既判力,從一造改列為另
Enid avatarEnid2016-07-28
一造的必要性。 另s兄可能要釐清「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7-30
是只能全部關係人都列為同一造才會當事人適格? 還是,
Hedy avatarHedy2016-08-02
只需要一起成為「當事人」,縱使是不同造?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8-05
又「參加訴訟」與「成為當事人」為不同概念,併予敘明
Jake avatarJake2016-08-09
若然另訴,應為同一事件而駁回。當事人、訴標、聲明皆同
Leila avatarLeila2016-08-11
若當事人已全部加入訴訟,不論甲3列原告、被告,皆無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8-12
當事人適格之問題吧。 初看s大解釋薏偉解題的2點疑惑
Olive avatarOlive2016-08-14
實務上是喬律師見解,無需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