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幾天在讀關於典權的概念時,忽然有些混淆,希望可以尋得各位解答。
民923:『典權定有期限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
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又民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那假設今日A出典給B,雙方設定典權期限為10年,但過了12年後A仍舊無法贖回典物,
此時照923之規定,B取得典物所有權,但是照913之規定,因為期限不滿十五年,
B是無法取得所有權的。
照這個情形,請問B到底能作何種主張呢?
還是說923的前提是必須超過15年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民923:『典權定有期限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
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又民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那假設今日A出典給B,雙方設定典權期限為10年,但過了12年後A仍舊無法贖回典物,
此時照923之規定,B取得典物所有權,但是照913之規定,因為期限不滿十五年,
B是無法取得所有權的。
照這個情形,請問B到底能作何種主張呢?
還是說923的前提是必須超過15年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