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概念一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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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幾天在讀關於典權的概念時,忽然有些混淆,希望可以尋得各位解答。



民923:『典權定有期限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
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又民913:『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那假設今日A出典給B,雙方設定典權期限為10年,但過了12年後A仍舊無法贖回典物,

此時照923之規定,B取得典物所有權,但是照913之規定,因為期限不滿十五年,

B是無法取得所有權的。


照這個情形,請問B到底能作何種主張呢?

還是說923的前提是必須超過15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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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4-03-17
絕賣條款是到期就變我的 跟923沒關係啊
Steve avatarSteve2014-03-21
絕賣跟回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絕賣要另外登記
那個15年是指你的典權期限必須超過15年才可以作絕賣約定
Hazel avatarHazel2014-03-24
絕賣要事先登記,跟取得是兩回事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3-29
我上面少了到期"不贖回"
不是時間一到就變我的。而是時間到你不贖就變我的
Steve avatarSteve2014-04-02
923是到期了不贖過兩年就變我的
Puput avatarPuput2014-04-03
都變我的了你還要贖啥?拿錢來買啊。
Susan avatarSusan2014-04-04
噢噢我理解了 謝謝樓上: )
Puput avatarPuput2014-04-09
絕賣條款把它當作像是流押、流質契約比對比較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