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cer801:不會吧 因為你不是賣盜版的 12/26 09:58
推 Homeyu: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12/26 11:09
推 ponponhihi:我想請問不違反,不是只針對出售自用舊書的情況嗎? 12/26 15:59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
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這是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耗盡原則」或「權利耗盡理論」,
雖然著作權人對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有「散布權」,
但在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該散布權就已經耗盡,
(注意:是移轉所有權,出租物不算在內)
法律不再禁止後手去散布。
這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與物權人的利益關係。
(白話版:你都已經賣給我了,為什麼我賣東西還要你同意?!)
不過這也不能無限上綱,
因為耗盡原則只針對「國內」取得的著作物,
如果是國外帶回來的,就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了,著作權法還是有其限制的。
在這就不討論了。
至於推文所提的是否僅限於舊書?
不是的,沒有限制種類。
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軟體、DVD、CD等都算著作物,只是著作表現方式不同。
不然只有書可以,其他不行,豈不是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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