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保證人地位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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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DAN (ㄎㄎ)》之銘言:
: 請問一下puma在討論不作為犯時
: 先討論有沒有保證人地位,在討論是否有沒有排他支配
: 可是我在其他解題書似乎都沒看到"排他支配性"的論述
: 反而是保證人地位後,開始討論能防止而不防止,然後不作為與作為是否等價
: 請問一下能防止而不防止 是否跟 排他支配性 兩個論述階段是相同的??
: 感謝~~~



書裡面不是都會列舉保證人地位的類型嗎
如: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自願承擔義務、危險共同體etc
這些類型的共通特色,就是會使得某些人取得"排除他人介入的支配性"
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
你不行為,有事我就找你
所以"排他支配性"只是用來理解
而能防止而不防止則是後面階段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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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6-30
感謝回答
我的問題點在於如果形式上有保證人地位,例如父母對於兒子
,此時兒子托管給幼稚園後卻受傷,父母是要論無保證人地位
還是無作為可能性
Sandy avatarSandy2014-07-02
如果論述排他支配性,父母帶去幼稚園後,似乎就沒有排他支
配性而不具保證人地位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7-06
如果不特別論述排他支配性,則這時候可因為距離遙遠,而父
母沒有作為可能性
Dora avatarDora2014-07-07
如果是上述案例 那幼稚園就因自願承擔義務而有保證人地位
這時候討論父母有沒有作為可能性或排他支配性沒意義
Elma avatarElma2014-07-11
父母不在場 也不會有作為可能性跟排他支配性
Oscar avatarOscar2014-07-13
簡單講,就是充字數的啦~
Andy avatarAndy2014-07-16
要討論排他支配性或保證人地位 前提是要解決行為人的不作為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7-18
問題,所以抓來討論的會是應該有作為義務的那個主體,而通常該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4-07-21
主體一定會"在場". 故開標題討論不在場的人(如父母)之保證人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7-21
人地位或作為可能性,似乎沒必要. 也就是直接抓現場的人,看
Megan avatarMegan2014-07-25
抓幼稚園長或安親班老師等開標題討論,才是開門見山.
Emily avatarEmily2014-07-30
單純覺得如果不稍微交代一下父母親的部分好像不夠完備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