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自己的提款卡到ATM領錢,輸入2000元,卻吐出20000元,螢幕亦顯示2000元,甲喜出望外,將20000元收入口袋。
基本上甲拿到錢之後就是甲持有,故收入口袋並非破壞持有,我覺得不構成竊盜。另外,我覺得不構成侵占罪是因為沒有合法的持有前提關係,這個理由是否正確?
那這樣應該成立什麼罪?有可能討論非本人意思脫離持有之侵占脫離物嗎@@
偷渡一則民法問題XD 錢存在銀行,存進去的錢(種類之債),持有人是銀行,那麼有所有人嗎?這個問題跟刑法討論是否有關聯性呢?
懇請各位不吝賜教,謝謝各位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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