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 - 教唆犯之等價客體錯誤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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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近日在念刑總時,就<教唆犯之等價客體錯誤>部分卡關許久,

因為我目前念的陳奕廷(=易台大)<刑法總則精要十講>(P260),

在講述上述問題時,提到學說上分:

(1)客體錯誤說(2)打擊錯誤說(3)區分說,因只能確定實務採:客體錯誤說,

然因客體錯誤說:使行為人承擔過度刑責;而打擊錯誤說:將形成可罰性漏洞,

故其建議採區分說,經查其解題上也是以<區分說>作為通說進行解答;

然查李允呈所出<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刑總篇>(P570),

針對此問題,乃是以<客體錯誤說>作為通說及實務見解進行解答,

著實令人費解,究竟哪一說才是通說,又應以何說進行解題?

煩請各位先進協助釋疑,真的是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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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5-02-21
其實採取哪一說不是重點,重要的是有沒有點出問題意
識與大致的解決方案。至於學說與實務見解本來就會一
直轉變,單純就考試而言,不用太過於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