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101年度刑法考古題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意思將C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在這邊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甲將A皮包拿走的行為 我寫是成立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
所謂[搶奪] 意指趁人不備而奪取財物
但是有些將這個行為解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請問 哪個才是比較符合的呢?
2.將C戳成重傷的行為無異是成立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
再加上之前的行為 無論既遂或未遂 因甲已著手實施搶奪(或是竊盜)
是否就成立刑法第329條的準強盜罪?
兩個問題 還請各位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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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意思將C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在這邊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1.甲將A皮包拿走的行為 我寫是成立刑法第325條的搶奪罪
所謂[搶奪] 意指趁人不備而奪取財物
但是有些將這個行為解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 請問 哪個才是比較符合的呢?
2.將C戳成重傷的行為無異是成立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
再加上之前的行為 無論既遂或未遂 因甲已著手實施搶奪(或是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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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ORG: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01/04 00:37
推 iloveben75: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01/04 00:54
推 AqrABao: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01/04 00:54
推 ji3g4dj42u4: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推 iloveben75:樓上好可憐 拍拍01/04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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