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歷程錯誤的相關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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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姐好
請問一下

b囚禁a,且b以【傷害的意思】連續三天不停毆打a,a被b毆打成重傷,a最終受不了身體
疼痛,撞破窗戶跳樓自殺,請問b除了302以及277第二項(致重傷)之外,還會有甚麼刑責
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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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9-06-15
小弟淺見覺得用客觀歸責理論耶
Adele avatarAdele2019-06-16
b的死亡與a的行為有條件因果關係,接著看是否可歸責於
a,a囚禁、毆打b,對b生命法益有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但b是死於自殺,並非死於a所創造的風險中(無常態關聯
性、且無預見可能性),所以應該不可歸責於a,又私行拘
禁或傷害罪無像強制性交罪那樣,有被害人自殺的加重結
果樣態,所以應該不會成立傷害致死吧,有錯的話麻煩大
大糾正@@
Sarah avatarSarah2019-06-21
此案屬於被害人介入之反常因果歷程 當然否定結果與
行為之關聯
Eden avatarEden2019-06-24
客觀就已經否定因果了 不用去討論主觀有無故意殺人
之意欲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9-06-25
無預見其自殺可能性,因此無法歸責。有網友很棒,特別
提到強制性交的特別加重結果犯做對應。
Eden avatarEden2019-06-27
我還在學,順便發表一下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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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這題有點像是自由發揮,主要是看客觀預見可能
,不是看主觀預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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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我會選擇成立傷害致死,為故意的基本犯行加上過失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6-30
重結果。
行為人成立基本的重傷罪沒問題,但在成立過失的重結果的
時候,先排除沒有殺人之故意,應討論過失,再討有沒有重
結果之歸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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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沒殺人故意,應討論過失。
客觀上,對於過失的重結果,行為人雖沒有主觀預見可能,
但能認為有客觀預見可能,若不是你持續毆打,他不會想要
自殺,毆打行為製造一個對身體法益傷害不容許的風險,導
致受害人最後跳樓自殺,避免持續受毆打,死亡也在具體事
件歷程中實現。
所以仍然成立客觀構成要件。
沒有任何阻卻違反或罪責事由,成立278條第二項,重傷致
死罪。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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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9-07-08
樓下,你下一步要看有沒有特殊因果關係
*上
Kyle avatarKyle2019-07-10
b自殺,是基於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所做的決定,此種情況a
不需負責。但是假如情況是a於行為時以傷害犯意持續毆
打b,b為了獲救不得已破窗跳下去(要獲救當然不會從10
樓跳就是了),卻不幸死亡,就可討論傷害致死罪。
Poppy avatarPoppy2019-07-14
行為人逼迫被害人所為之自主意志不自由行為,必須負責
。但是被害人完全基於自主意志的行為,行為時無他人逼
觀念如有有錯誤,敬請指正。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9-07-18
迫,必須自我負責。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9-07-22
情況1:「不要再打了,好痛啊!」客觀上一般人均可認
為當下被施加的連續毆打疼痛難耐,被害人可能因失去理
智而跳窗,加重結果犯。
情況2:「夜闌人靜,身體好痛」,客觀上一般人難以預
見均會採取跳窗行為。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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