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礎問題請教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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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上第一堂刑法課程,有一疑問想請教
上課時老師有說到分析有無構成要件該當性時
有個前審查階段>關係理論,其中提到排除無意識形態
也就是熟睡中行為不成立

案例一
媽媽與小孩同睡在一張床上,媽媽睡著之前(a忘記關掉)床邊的電暖器
當媽媽(b熟睡)之際,一個翻身將被子踢到電暖器上
不久.被子起火燃燒,小孩因而灼傷

其中,b因無意識形態故不成立
但是a成立過失致傷
以上是老師給的結論


案例二
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因為在辦公室茶水間熊抱、襲胸一名陳姓女同事,被控告性騷擾,但
他聲稱當天不小心把安眠藥當胃藥吃,才導致「夢遊」行為錯亂,並不是故意騷擾女同事
。檢方調查發現,胃藥和安眠藥外觀相似,而且服用安眠藥確實會有夢遊等副作用,因此
採信他的說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裡我有個疑問,為何案例一忘記關掉電暖器屬於過失
而這裡的不小心吃錯藥不算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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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6-05-21
案例一那是保證人義務的違反...媽媽本來就有盡注意的義務
就算今天不是她踢的是小孩自己去撞被子媽媽還是過失致傷
Ingrid avatarIngrid2016-05-25
案例二比較像是刑法19條的問題 你應該是剛上刑法吧? 這些
Mason avatarMason2016-05-28
觀念後面都會學到
Thomas avatarThomas2016-05-30
我的看法是可以討論過失 只是性騷擾不罰過失 討論沒意義
Andy avatarAndy2016-05-31
有錯請指教 感謝Y
Noah avatarNoah2016-06-04
案例一是媽媽有保證人義務違反,而忘記關電暖器睡覺容
易發生危險,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應注意並能注意而
不注意,成立過失。案例二則是客觀上對女同事性騷擾,
主觀上行為人不小心吃下長的跟胃藥相似的安眠藥而致19
條第1項,行為不具備故意,為過失,而性騷擾不罰過失
,所以無罪。
Poppy avatarPoppy2016-06-07
這範例 難道是艾倫老師的書嗎xD
Erin avatarErin2016-06-11
原因自由行為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6-12
前審查階段不是叫做行為理論嗎?
Poppy avatarPoppy2016-06-17
案例一 睡夢中行為直接評價非刑法意義之行為即可 案
例二刑法上要討論的是什麼行為會該黨什麼罪名 吃錯
藥不是要討論的行為 猥褻才是 那猥褻只罰故意犯當然
不討論過失
John avatarJohn2016-06-20
其實如果出現無刑法意義的行為,可以往較前的時點找尋有出現
刑法意義行為時點做討論就能夠解了,如明知有夢遊情況,仍故
意為之
Oliver avatarOliver2016-06-25
睡覺的舉動非行為不等於他睡覺前的行為不具可罰性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6-28
兩個例子都有討論過失啊,只是例一應注意未注意,違反注意
義務;例二的論述是「因為長得很像」,所以可能認為當事人
判斷不出來沒有違反注意義務。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6-07-03
意見同2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