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正在上撲馬老師的刑法課程,但在第六課(故意)的後段,有個小問題,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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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課程後段有說到見別人小孩溺水不救會造成殺人未遂罪!
小弟思考後,依未遂犯先討論故意,該父以主客觀混合理論為背景,主觀是想讓別人小孩
死,客觀對小孩也有法益侵害危險性,故意成立!
但在行為時卻是不作為,但不作為需要有保證人地位,該父對別人小孩有保證人地位嗎?
小弟在這裡卡關想不通,請問各位是我漏掉哪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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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課程後段有說到見別人小孩溺水不救會造成殺人未遂罪!
小弟思考後,依未遂犯先討論故意,該父以主客觀混合理論為背景,主觀是想讓別人小孩
死,客觀對小孩也有法益侵害危險性,故意成立!
但在行為時卻是不作為,但不作為需要有保證人地位,該父對別人小孩有保證人地位嗎?
小弟在這裡卡關想不通,請問各位是我漏掉哪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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