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危險犯中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之前聽刑法老師講說

在刑法294條的遺棄罪裡有這兩個學派的爭議

不過在定義上

具體危險犯的法條通常會寫"會有致產生甚麼樣的危險"

老師是舉185之3的法條有這樣的字眼

可是在294遺棄罪裡並沒有類似的文字

然而認為是具體危險罪的學派是認為

若放在醫院或警察局之類有人照顧的地方
因為"不會導致發生危險"所以不構成遺棄罪

抽象危險犯的定義,只要有遺棄的行為就成罪

但是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下面內容聽老師講是實害犯的部分)

法條內容並沒有寫導致危險之類的字眼

就我所知刑法都是罪刑法定原則吧

依照法律明文規定來判斷有無犯罪

雖然也因此常常聽行政學老師在罵

很多沒見過世面的法官都是只看法條而不看社會觀感
所以才這麼多恐龍法官...
像是之前不是有人沒有用"工具"來偷窺所以被判無罪(315-1)

可是怎麼在294這條似乎不是這樣照字面上處理啊?

假如是要等危險真的發生才成罪的話就該像公共危險罪寫明是
"致...危險者" 就是具體危險犯 .

真不知道這些判例是所憑何據

另外本人初學而已 不知道這樣發問好不好 有錯請鞭

--

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9-08
具體危險/抽象危險何者適宜的問題暫且不論,
如係認為本罪要達具體程度始可論罪,由於這樣的限制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9-11
是對行為人有利,應不生違反罪刑法定的問題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9-12
另,致....危險是具體危險犯規定,邏輯上不必然表示
有這樣的文字表示才能是具體危險犯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9-12
實務見解轉趨向具體危險犯說的原因應在於,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9-14
有無需要動用到以抽象危險犯來保護這樣的思考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9-16
就算是抽象危險犯說在解釋上也是從嚴,如無任何危險
發生時就不認定是遺棄行為,所以分這個沒意義。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9-19
喔你是在說294喔~~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4-09-21
看你放在哪裡 荒郊野外 還是醫院門口 這不會考
Hedy avatarHedy2014-09-25
憑法官的自由心證啦 憲81獨立審判啦 法官好棒棒XDDD
Agnes avatarAgnes2014-09-25
抽象危險犯是立法者認為行為典型伴隨危險 有處罰的必要
才會這樣定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4-09-29
Doris avatarDoris2014-10-03
其實差別就是能不能看實際情況反證「沒有危險」
Lydia avatarLydia2014-10-07
一種是立法者決定(抽危) 一種是容許法院個案判斷(具危)
Jacob avatarJacob2014-10-07
所以有些學者也會說抽危是 舉動犯。一出現行為就要處罰
不管實際上結果發不發生 因為立法者決定了
Lauren avatarLauren2014-10-10
罪刑法定主義到最後還是要委託給法官判斷 問題在文字有限
Andy avatarAndy2014-10-10
人間情事百百款 一定會有奇奇怪怪的狀況
Edwina avatarEdwina2014-10-15
想都沒有想過的問題多得很 文字解釋的空間也一定有
所以甲說乙說丙說好幾說之所以各成一言 就是因為有時候
Agatha avatarAgatha2014-10-19
甲說好用 有時候乙說中肯 而這麼多說如何在個案中實踐
Andy avatarAndy2014-10-19
罪刑法定劃下禁止類推適用、禁止回溯處罰等等界限
Madame avatarMadame2014-10-22
這個決定是由法官做出判斷的
至於判斷標準到底哪來的問題 這問題要問 為什麼最高院資格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4-10-27
這麼老這麼資深 卻對這種行~情~問題沒有發揮穩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