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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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接觸刑法 刑法31條有些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姐


刑法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例如

A與B共同殺A父

依第一項意思

A犯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為272條共同正犯

第二項

補充第一項

B因為是無特別關係 通常之刑為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殺人罪之刑論之



問題:

依照法條內容

A 成立272條

B 單看第一項 是成立272條 的共同正犯

但第二項普通之刑 B只能處271條之刑 故B罪名改為271條普通殺人罪 推翻第一項

A B 應為271條普通殺人罪共同正犯 這樣理解有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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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6-12-13
我看不懂你在講甚麼 1項不就是阿扁與阿珍
Jacob avatarJacob2016-12-16
2項才是共同殺父 兒子殺父 兒子272 別人271
通常之刑就是271啊
Linda avatarLinda2016-12-18
這兩項是分開看的啦 共同殺父是2項 跟一項沒有關係
Annie avatarAnnie2016-12-19
盧武鉉 權良淑
Tom avatarTom2016-12-21
你搞錯了!第1項在處理純正身分犯,第2項是不純正身分犯
Olive avatarOlive2016-12-23
你的例子是不純正身分犯,只能用第2項(但其實是多餘的)
Sarah avatarSarah2016-12-26
五樓也來考試啊
Ida avatarIda2016-12-28
你把272當作罪責要素(通說)可能比較好理解。兩人都
是271共同正犯但在罪責層次上A因有較多的期待可能性
所以加重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7-01-01
A與B共同殺A父=>A(殺自己直血尊親屬=不純正身分犯),B
(共同實行但無特定關係)=>A與B皆共同正犯(因刑28),但A
成立殺直血尊親屬罪共同正犯,B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因
刑31ii),若有錯請多指教(>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