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1條新修正疑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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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大好

針對5/29公布的刑法修法內容

除了增加凌虐相關規定、刪除部分犯罪從事業務之人身分加重處罰外

其餘普遍為提高法定刑等等...

但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

修正內容如下: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款加重事由沒變,略)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新修正第321條內容的第一項,是指犯前條第一項(竊盜罪)及第二項(竊佔罪)而有
六款加重事由之一即構成加重竊盜罪。

我疑惑的是,依此條文解釋,排除了前條第三項(竊盜、竊佔未遂)構成加重竊盜之可能
,即使具備六款加重事由,仍然不會構成加重竊盜罪嗎?

我自己的解釋是引用第321條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將第321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行為樣態加入未遂犯,即可構成加重竊盜未遂。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正不正確?

又或者新修正的第321條內容改成以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款加重事由沒變,略)

是否更為通順?

純屬個人淺見,請各位高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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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9-06-04
前面正確,但你擬的條文不能這樣改,否則加重竊盜未
遂的刑度就無法依25條未遂犯減刑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6-06
請問竊盜加重要排除未遂 有什麼原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