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行為主體錯誤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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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個關於行為主體錯誤的觀念

在保成函授的筆記跟課本看到矛盾的地方

課本舉例: 甲在海基會服務,辦理公證業務,以為自己並非公務員而收受賄賂

解釋: 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已具備的這一層身分關係,
從而不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講義舉例: 甲在自來水公司上班,以為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禮

解釋: 仍然成立收賄罪→只要知道自己在收禮,即可認為具備收賄故意


同樣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賄

為何一個阻卻故意一個卻仍視為具備收賄故意?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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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2-07
第二個舉例是否為刑法第16條之禁止錯誤
Jack avatarJack2013-02-10
第一個例子較正確
Poppy avatarPoppy2013-02-10
這不是構成要件的問題吧 我覺得是第三階責任的問題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2-11
構成要件主觀要素是否該當應該是客觀審主觀 不是自以為
Olga avatarOlga2013-02-12
不知者還是有罪,至多得減輕或是免除責任。 小弟淺見
Mason avatarMason2013-02-17
這2個例子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這個『事實』,而
Enid avatarEnid2013-02-20
誤認『事實』處理方式是阻卻故意。
Dinah avatarDinah2013-02-23
若例子改成甲知道自己是公務員,也知道自己在收禮,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2-24
但不知收禮就是收賄OR違法,這就是誤認『法律』,才是
第三階要處理的。
Freda avatarFreda2013-02-27
謝謝大家的回答,但我還是不懂,如果阻卻故意,難道有"過失
"收賄嗎?還是變成甲根本不夠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