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疑唯輕原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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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說明摘自林鈺雄第10版上冊 5.2.1.2 P161

小弟今天開始看林鈺雄刑訴書,發現罪疑唯輕原則(5.2.1.2),在實體法上是補充"罪責原
則"??(這句話不懂??)
即唯有有罪責被告才應該處罰-->這句話當然無誤。

但"罪責原則",不是在講刑罰以罪責為基礎,無罪責即無刑罰。跟罪疑唯輕又有何關係呢
??

小弟舉書上例子
獵人甲、乙,幾乎同時開槍射中巡山員丙,無法知道誰擊中心臟或頭部,經事後鑑定均足
以致死,但無法得知誰人先擊中??
此類型法解題~ 不是都在客觀構成要件那的的因果關係去評價認定,若無法確認即屬殺人
未遂罪~

以下是小弟問題,林師書上說罪疑唯輕在補充"罪責原則",但是小弟感覺好像是在補充"
客觀構成要件之限縮"
到底是小弟哪思考錯了??還是小弟的罪責原則觀念有誤??

請大大門幫忙解惑~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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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3-07-11
罪疑惟輕原則常用在刑訴認定事實的方面上 所以你認為是
補充客觀構成要件限縮也是可以的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7-14
因為刑訴認定事實除了構成要件外也包括違法性以及罪責
因此如果無法認定被告是否不具阻卻罪責事由時就依罪疑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3-07-14
為輕原則來加以補充 對被告作有利的認定 我想這句話應
該是這樣解釋的 如果錯誤麻煩補充 謝謝
Andy avatarAndy2013-07-18
個人認為這個不是指原po所說的三階下罪責階層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7-23
而是指"罪行"和“責任”要相當的意思
Leila avatarLeila2013-07-27
抱歉不應該說不是,應該說是偏重在這個面向。所以說原po
說的構成要件其實也包涵在這個原則之內啊(行為-罪行要
和責任相等,如果無法證明事實,則不應負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