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ニ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剌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ニ人應如何論斷其刑?
我的問題:
甲乙是否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題目只說甲乙要報仇,但沒說當初他們約定如何報仇...
把共同正犯的要件抓出來後,客觀、主觀似乎都符合,但又卡在不知道如何交待"題示沒說明甲乙當初的約定事實"上....
請教各位這種情況要如何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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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
甲乙是否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題目只說甲乙要報仇,但沒說當初他們約定如何報仇...
把共同正犯的要件抓出來後,客觀、主觀似乎都符合,但又卡在不知道如何交待"題示沒說明甲乙當初的約定事實"上....
請教各位這種情況要如何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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