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不作為犯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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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re123 (= =)》之銘言:
: 我在看賴農惟與周昉的 民刑法總則主題式申論題庫
: p2-75頁 Q11題 題目大意是
: 甲找數名朋友到乙家作客,相談甚歡,乙不斷向大家勸酒。
: 甲離去時,不勝酒力,乙忙於送客未勸阻,任由甲騎車回家。
: 甲出車禍,死亡。問乙成立何種犯罪類型?
: 書上的答案大概是:
: 1.客觀上:乙有勸阻的義務,乙卻消極不作為
: 2.主觀上:乙未善盡使客人平安返家之注意,違反注意義務
: 3.乙對甲應構成過失致死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刪一點點…刑法總則破P30的題目C大您這題差不多

這題撲師上課剛好有講到

Q:甲乙一起喝酒,甲知乙已酒醉,卻不勸阻其開車,乙後來翻車死亡,

甲有無過失致死之責任?



P30(喝酒那題)不阻止他開車,最後乙死亡,甲的那個行為害乙死掉?

不阻止的行為是不作為,既存風險的不排除,所以是不作為

如果是乙喝酒要回家,甲說,車子借你,這樣就變成作為。

保證人地位:危險共同體?不是…除非是登山潛水…

題目也沒講他們有互相扶持的意願?所以不是危險共同體。

可不可以說人是你約的,所以製造危險的人應該要控管危險,

既然是你請他喝酒的就應該要管好他,以後你只要請別人喝酒,

你就要控管好後續的危險?這樣不合理嘛。所以比較空泛的講法,

要怎麼去否定這個危險前行為?因為約別人喝酒

是一個按照p30它沒有任何的義務違反性

既然邀別人喝酒沒有任何的義務違反性

怎麼可以叫作危險前行為?這是第一種講法。

再來比較好的講法,應該是從預見可能性來著手,

邀別人喝酒別人有沒有死亡的可能性?根本就沒有嘛,

就算有的話,有可能是對方有心臟病,這種直接發生的災害,

可能還說得過去,乙自已開車回家是自已作的決定,

在甲的預見可能性範圍內嗎?因此乙會怎麼回家,

並不是在一般的預見可能性範圍內

,從而不是危險前行為。理由你要寫那一個都可以。

乙會開車回家是乙的自我決定,

不在一般邀別人喝酒預見可能性範圍內,

結論是不具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甲沒有阻止乙開車的義務。

不然的話餐廳老闆全都死了厚。

但有個問題,當時寫這篇文章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

如果乙當時已經喝到酩酊狀態了,就是已經喪失意識了,

再加上甲是唯一可以阻止的人,有學者提出這樣的說法,

如果符合這兩個要件,那就承認邀別人喝酒是個危險前行為,

從而甲具備保證人地位,這是少數說,考試不要寫少數說,

搞不好他自認為是多數說,你不要這樣子,你要寫反對見解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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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4-03
文章好像是盧映潔老師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