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對於構成要件社會意義不認知的效果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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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甲誤以為停在路邊的乙車是甲日前所失竊,遂將之開走。

-> 撲馬的書上說,此是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是否為他人物品,
為民法上概念),效果是阻卻故意。

但在另外一個例子:

Ex 甲一物二賣,誤以為東西所有權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己構成侵佔罪。

-> 同樣是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關於所有權的歸屬,為民法上概念),
但這個例子的效果卻是不能未遂?!

為什麼同樣不是對於刑法本身的認知錯誤,法律效果卻不同,
有人知道我的盲點在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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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4-05-08
回歸故意的知加欲最基本的判斷方法.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4-05-10
竊盜罪的客體為他人的動產,你的第一個例子中甲有對這件
事有認知嗎?
Gary avatarGary2014-05-12
第二個例子中因為是主觀有犯意所以會偏向討論著手跟不能
Kyle avatarKyle2014-05-15
未遂的問題.
其實切入的角度不太一樣啦.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5-15
如果從考點的角入切入的話關鍵點就是"主觀犯意的有無"
Kumar avatarKumar2014-05-20
第二個不是有認知嗎?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5-22
有認知吧 只是誤認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5-25
第一個是正面錯誤 阻卻故意 第二個是反面錯誤 阻卻既遂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5-28
第一個是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第二個是客觀構成要件不該
Oliver avatarOliver2014-06-01
我覺得你抓錯撲馬老師要討論的點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6-04
第一個例子撲馬老師是要單純的表達"客體"這件事.
第二個例子是在延伸第一個例子的概念 在已經知道沒有客
在的情況下 接著討論第二個問題.
Una avatarUna2014-06-07
第二個問題是從主觀有沒有犯意的角度做切入
而從此一角度切入再搭配客體不存在 延伸出討論不能犯的
問題.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06-07
這也可以像是基本跟進階的學習
處罰未遂犯本來就是例外 一整套的概念都是.
Gary avatarGary2014-06-08
這是切入的角度的不同,如果你還聽不懂,代表你未遂的概念
需要更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