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最近在念刑法,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大家 > //// <
己手犯不能討論
1 間接正犯
2 共同正犯
3 原因自由行為
關於1,是沒問題。
想請教一下其他部分。
關己手犯不能討論共同正犯。
我用補習班參考書上面說是實務見解錯誤理解,
不過翻了一下其他資料,發現贊成不能討論的學者也不少。
可以請教一下反對方的說法嗎,>_<。
關於己手犯不能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翻遍我的參考書上也沒有提到,
我的推理:因為原因行為類似間接正犯都是利用有責任能力的自己為犯罪,
故己手犯不能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但是想請教這樣的推理正確嗎,通說採取前置說的話這樣說理嗎
如果有哪篇學者文章或參考書有寫到的話也可以跟我講,感謝大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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