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己手犯和原因自由行為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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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最近在念刑法,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大家 > //// <


己手犯不能討論

1 間接正犯
2 共同正犯
3 原因自由行為


關於1,是沒問題。

想請教一下其他部分。


關己手犯不能討論共同正犯。

我用補習班參考書上面說是實務見解錯誤理解,
不過翻了一下其他資料,發現贊成不能討論的學者也不少。
可以請教一下反對方的說法嗎,>_<。



關於己手犯不能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翻遍我的參考書上也沒有提到,
我的推理:因為原因行為類似間接正犯都是利用有責任能力的自己為犯罪,
故己手犯不能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但是想請教這樣的推理正確嗎,通說採取前置說的話這樣說理嗎

如果有哪篇學者文章或參考書有寫到的話也可以跟我講,感謝大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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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3-09-21
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Q3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Donna avatarDonna2013-09-26
原因自由行為不能討論己手犯的情況 是當你採構成要件模
Ula avatarUla2013-09-30
式中的間接正犯說 因為己手犯本質無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Queena avatarQueena2013-10-03
這也是前置說批評間接正犯說的點之一
Ethan avatarEthan2013-10-05
至於共同正犯不能討論己手犯的原因 我個人猜測可能是因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10-07
為己手犯的性質就是要行為人自己為構成要件之行為 所以做
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例如把風 就只能論以教唆或幫助犯
Eden avatarEden2013-10-11
共同正犯很好理解,例如通姦、重婚 ,至於原因自由行為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3-10-14
學說認為就像行為人利用喝醉的自己出去犯罪,所以本質跟
間接正犯一樣,故不可以討論。
Callum avatarCallum2013-10-16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