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殺人棄屍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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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xing (xing)》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甲將乙殺死,復因怕被發現,而將乙丟棄深埋深山中;
: 此時甲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殺人罪一定成立
: 是否需要論述247遺棄屍體罪呢
: 小弟之拙見..
: 1.不罰後行為:無再成立247之必要
: 2.想像競合從一處斷:概括犯意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 3.數罪併罰:出於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 請教各位前輩哪一見解比較妥當
: 我書沒有這題 是我自己想的
: 還是有更好的見解
: 指導
雖然推文有說該判例停止援用(理由不外乎牽連犯廢除)
不過牽連犯其實沒死透
而是變成了實務上的吸收犯
(有時用語是吸收關係,最高法院偶爾還會套用牽連犯的概念)

吸收犯:以日常經驗或法理判斷,包括他罪或足以吸收他罪

棄屍能不能套用吸收犯視犯意而定
若是湮滅證據就可以
不然就用湮滅證據無期待可能性來阻卻罪責

但棄屍絕不是不罰後行為,因為可能侵害社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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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6-07
謝摟!!!
Ingrid avatarIngrid2013-06-11
實務的殺人棄屍就是採不罰的後行為耶.....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6-13
你要說吸收關係頂多是165巴,因為吸收關係是典型的伴隨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6-18
行為,殺完人典型會毀屍滅跡,但不一定是用遺棄的方式
Olive avatarOlive2013-06-20
我也覺得你講的有道理,但考試能不把實務寫出來嗎?
Jack avatarJack2013-06-22
雖然這條滿冷門的…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6-26
謝loveflames大+jay大
Oscar avatarOscar2013-06-29
要解的話最好還是用實務的吸收犯
Carol avatarCarol2013-07-03
如果覺得篇幅不夠,可以說為何非不罰後行為跟吸收關係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7-06
殺人棄屍跟行使偽幣大概是吸收犯唯二可以發揮的地方
Ivy avatarIvy2013-07-10
不然吸收犯這概念只有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