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自由原因行為+客體錯誤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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唸到自由原因行為,原本覺得很清楚,但是突然腦中亂想,想到
(自由原因行為+客體錯誤) 和 (自由原因行為+打擊失誤)的問題
突然好像怎麼想都不對勁,不同的答案推理好像都很有道理。

上網一查,好像還真的有這種題型...
一時間我也無法具體說出自己腦袋中的疑惑,打結中...
請指點一下:

(1)甲因與乙有仇而欲殺乙,藉酒壯膽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狀態下,
誤將丙認為乙而殺死。甲行為之評價?

(2)甲因與乙有仇而欲殺乙,守候乙家時,喝酒去寒,不料使自己
陷於精神障礙狀態下,誤將丙認為乙而殺死。甲行為之評價?

(3)承(2)之情況,請問:
  甲是限於精神障礙狀態下才可能將乙和丙誤認(若乙和丙性別、
體型、外貌皆迥異),或是甲於正常狀態下亦可能誤認(若乙和
丙為相貌相似之雙胞胎);此兩種不同情形之區別,有評價上
的重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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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3-11-19
都是殺人罪沒有原因自由行為適用(3)法定符合說
Quanna avatarQuanna2013-11-22
我認為採用例外理論、前置理論或工具理論會有不同答案
可能全解會比較高分吧
Tracy avatarTracy2013-11-23
你忘了等價客體錯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