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行政法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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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程車司機載客 發現前一位乘客忘了拿走的手機 雨傘 收為己用 何罪?
想法 侵占遺失物非業務侵占 保管乘客遺忘物非其業務

2.甲乙溺水 丙丟一救生圈 近救生圈之甲先拿救生圈 乙打昏甲搶救生圈致甲溺斃 何罪?
想法 殺人 不能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符利益衡量)
問題是
無期待可能 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

無期待可能 避難過當得免除其刑?

3.行政法 考試科目更改之定性 有無信保適用?
如今年調查局 刑總改刑法+刑訴 法警增考體能
想法 考試規則效力對外 為法規命令 有信保適用 需有過度期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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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13-05-15
可是不搶死的就是他耶
Erin avatarErin2013-05-15
我知道 所以我說無期待可能 那效果是...???
Freda avatarFreda2013-05-19
緊急避難...-.-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3-05-19
人性考驗不負責?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5-22
我覺的第1題討論的重點應該是~司機並未依信賴or委託關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5-25
係而持有他人之物,普通侵占就不成立了更別說業務侵占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5-28
故司機只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5-31
第2題我覺得直接用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會有爭議~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6-01
最好避難過當+期待可能性減輕OR免除其刑。
Lucy avatarLucy2013-06-04
可否避免。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6-07
1. 業務侵占 2. 阻卻罪責不成罪 3. 有信賴保護適用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6-10
第二題,小弟見解:可以論傷害致死嗎??
Damian avatarDamian2013-06-15
目的依然相同,就算認為有程度上不同分開討論,結論一樣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6-19
緊急避難不是本來就無期待可能性??
如果通過阻卻違法就不用討論罪責了巴~~頂多避難過當??
Emma avatarEmma2013-06-21
参見金田一少年事件簿悲戀湖傳說殺人事件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6-21
可否避免。 https://da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