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 2011年監察院人權工作實錄
以及舊版的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提及
(3)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查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惟已肇事者,原
則上不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仍應移(
函)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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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舊版的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提及
(3)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查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惟已肇事者,原
則上不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仍應移(
函)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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