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4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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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法三等的刑法考題。

裡面講述肇事之後,將被撞傷的A帶上車,由友人乙開車一同前往人煙罕至的地方丟棄。
並將A蓋上雨衣掩蓋使A凍死。

但是185-4的法條規定是: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那把A帶離現場,還能算是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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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學家唸了一些後現代的東西之後,覺得天哪這些東西怎麼可能有人看得懂?於是自
己胡湊亂拼一篇無意義的文章,投到後現代主義期刊,結果還真的登上了。」

by Sokal&Bricmon-《知識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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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Lydia2016-08-03
變294致死
Jacky avatarJacky2016-08-04
這是考義務遺棄吧 不合肇逃要件啊
David avatarDavid2016-08-09
已經從逃逸轉化為積極增加死亡風險的殺人了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8-10
沒救助就是逃逸不是嗎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6-08-12
沒救助先遺棄再逃逸,然後談是否需要知悉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08-13
遺棄行為已經是另起犯意了
Una avatarUna2016-08-14
我看是成立殺人罪
Liam avatarLiam2016-08-14
是逃逸也是遺棄
Jack avatarJack2016-08-17
殺人罪,不用懷疑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6-08-18
該當逃逸:逃離肇場而逸走。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6-08-19
雞婆補充行為人應成立過失傷害、肇逃、有義務遺棄致
死、不作為殺人,末三者法條競合論殺人罪,與過失
傷害數罪併罰之。
Yuri avatarYuri2016-08-21
另外這根本是出自540126第一次民刑庭總會決議2啊啊
啊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