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1與227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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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想請問關於222第一項第二款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以及227條第一項對未滿14歲男女為之
學說實務上的問題

先請看就小弟理解的有沒有錯
有錯請訂正

222為221加重所以有"違背意願"之判斷
227則為有得未滿14歲當事人"直接同意"的特別處罰
亦即要有"直接同意"之證明其未違背意願方成立之

至於白玫瑰還有99年第七次刑庭決議的爭議
亦即實務上
將構成要件"14歲以下"
在決議中區分成"7歲以下"以及"7到14歲"兩種處理
"7歲以下"不論同不同意直接222
"7到14歲"若有合意即227
若無合意即222

可是變成似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而且就白玫瑰案來看
實務似錯把"無拒絕"直接看成"有直接同意"的涵攝而用227處斷

可議之處在
無拒絕並不等於有同意
因為重點在並沒去判斷該當事人是否未違背意願即斷之似有不妥

不過我這樣整理似乎也有怪怪的 麻煩指教

若是這樣的話
若A性侵7歲B女 明顯違背其意願 ->222
B女說好 ->227
B女未拒絕也沒說好->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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