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71與294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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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各位前輩,關於271+15跟294之間的問題。


金律的解題書上是說(p5-5),這兩者會形成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所以結論是294會被競
合掉。


但我也聽過另一種說法是:因為兩罪本身的行為人故意不同,所以兩者之間其實是處於擇
一的關係。



第二種說法聽起來感覺也蠻有道理的,不曉得各位前輩在這兩罪上的看法是什麼哩?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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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07-23
遺棄故意 和殺人故意是不一樣的!
Erin avatarErin2015-07-27
侵害的法益也不一樣 一個是生命法益271 一個是生存風險的
Isla avatarIsla2015-07-30
提高
Queena avatarQueena2015-08-03
比較像是吸收關係...
Delia avatarDelia2015-08-07
兩者故意不同~~~
Ursula avatarUrsula2015-08-11
實害犯跟危險犯,故意也不一樣,是擇一吧?
Ula avatarUla2015-08-15
也覺得是擇一 兩者故意不同
Adele avatarAdele2015-08-16
擇一
Delia avatarDelia2015-08-18
實務傳統觀念認為兩者是互斥,只能成立其一,但學者也
有主張兩者可併存再依競合解決,看自己認同那個。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5-08-23
傳統認為294遺棄並不一定會致死,視為危險犯 ,與殺人
為實害犯無法並有,須依法條競合處理。
Faithe avatarFaithe2015-08-26
這也是認為是擇一關系矛盾的地方,既然認為兩者無法
Olive avatarOlive2015-08-30
並存,那又如何一行為實現能2構成要件而成立法條競合
Connor avatarConnor2015-09-02
要看案例事實是什麼。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5-09-02
假設,案例事實是成立15+271以及也成立294的話,意思是
Hedwig avatarHedwig2015-09-04
案例設的行為人故意是同時具備或先後產生二種故意,這看
似矛盾,但並非決然不可能。而若案例事實確實如此的話,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9-05
那在271與294間,可能可以認定,在達到15+271的過程,通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09-08
常在經驗上會伴隨294,而精確的說,是伴隨294I後的不作
為。則在這情況下,15+271與294是成立吸收關係。
Jack avatarJack2015-09-08
只是這「吸收關係」,早期實務判例會用「吸收」來表達,
Steve avatarSteve2015-09-09
不要搞混了就好,重點在「在經驗上常會伴隨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