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刑法271與294 - 考試Oscar · 2015-07-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想請問版上各位前輩,關於271+15跟294之間的問題。 金律的解題書上是說(p5-5),這兩者會形成法條競合的補充關係,所以結論是294會被競 合掉。 但我也聽過另一種說法是:因為兩罪本身的行為人故意不同,所以兩者之間其實是處於擇 一的關係。 第二種說法聽起來感覺也蠻有道理的,不曉得各位前輩在這兩罪上的看法是什麼哩? 先謝謝大家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考試All CommentsGilbert2015-07-23遺棄故意 和殺人故意是不一樣的!Erin2015-07-27侵害的法益也不一樣 一個是生命法益271 一個是生存風險的Isla2015-07-30提高Queena2015-08-03比較像是吸收關係...Delia2015-08-07兩者故意不同~~~Ursula2015-08-11實害犯跟危險犯,故意也不一樣,是擇一吧?Ula2015-08-15也覺得是擇一 兩者故意不同Adele2015-08-16擇一Delia2015-08-18實務傳統觀念認為兩者是互斥,只能成立其一,但學者也有主張兩者可併存再依競合解決,看自己認同那個。Rebecca2015-08-23傳統認為294遺棄並不一定會致死,視為危險犯 ,與殺人為實害犯無法並有,須依法條競合處理。Faithe2015-08-26這也是認為是擇一關系矛盾的地方,既然認為兩者無法Olive2015-08-30並存,那又如何一行為實現能2構成要件而成立法條競合Connor2015-09-02要看案例事實是什麼。Zenobia2015-09-02假設,案例事實是成立15+271以及也成立294的話,意思是Hedwig2015-09-04案例設的行為人故意是同時具備或先後產生二種故意,這看似矛盾,但並非決然不可能。而若案例事實確實如此的話,Skylar Davis2015-09-05那在271與294間,可能可以認定,在達到15+271的過程,通Todd Johnson2015-09-08常在經驗上會伴隨294,而精確的說,是伴隨294I後的不作為。則在這情況下,15+271與294是成立吸收關係。Jack2015-09-08只是這「吸收關係」,早期實務判例會用「吸收」來表達,Steve2015-09-09不要搞混了就好,重點在「在經驗上常會伴隨發生」。Related Posts104中國面試心得國營非本科系載貨幫手法緒考古題高進普化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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