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允呈老師書中讀到下面一段,不甚解其意,想請教各位:
"加工自殺罪之<受其囑託或
得其承諾>究是屬對不法的減
輕還是罪責的減輕,有不同
看法。有認為本罪是關於罪
責減輕的規定,因此發生錯誤時,完全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為準;但也有學者認為本罪是不法的減輕。如認為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為罪責要素,那麼誤減輕事由存在(實際上不存在)之
行為人便還是得以適用第275
第一項的減輕規定,即便客觀上並不存有受囑託的事實........"
有什麼例子可以解釋上段文意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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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自殺罪之<受其囑託或
得其承諾>究是屬對不法的減
輕還是罪責的減輕,有不同
看法。有認為本罪是關於罪
責減輕的規定,因此發生錯誤時,完全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為準;但也有學者認為本罪是不法的減輕。如認為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為罪責要素,那麼誤減輕事由存在(實際上不存在)之
行為人便還是得以適用第275
第一項的減輕規定,即便客觀上並不存有受囑託的事實........"
有什麼例子可以解釋上段文意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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